(锦泰财险)(-普通家财险)2021() 038

锦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家庭财产综合保险(2020版)条款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为“本合同”)由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书面文件构成。凡涉及本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标的

第二条  保险单中载明的下列各项财产为本合同保险标的:

(一)房屋,特指房屋的主体承重结构和围护结构;

(二)室内装潢,包括室内固定安装的各类附属设施设备,如固定安装的供电、供水、供气、供暖的管道、线路和设备、卫生洁具等;

(三)室内财产,包括家具、厨房用品、床上用品、服装、文体娱乐用品、除本条第(四)项列明的便携式家用电器以外的其他家用电器(包括室内家用电器安装在室外的部分,如空调室外机等);

(四)便携式家用电器,包括便携式电脑、CD播放器、随声听、MP3播放器、电动剃须刀、照相机、摄像机、可移动通讯设备及其他类似产品;

(五)现金及贵重物品,包括现金、金银、珠宝、玉器及首饰。

第三条  下列财产不可作为本合同的保险标的:

(一)有价证券、邮票、古玩、古书、字画、动物、植物、盆景以及烟、酒、食品、药物、日用消费品;

(二)记录在纸张、磁带、磁卡(电话卡、银行卡)、录像带、光盘、软盘、硬盘等媒介物本身及其上所载的视频图像、音乐、照片、数据、计算机程序、文件、账册、技术资料、图表等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

(三)手表、笔、打火机;

(四)汽车、摩托车、三轮车、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助动车、游艇等各类交通工具;

(五)其他不属于本合同第二条所列明的家庭财产。

 

保险责任

第四条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火灾、爆炸;

(二)雷击、台风、暴风、暴雨、龙卷风、洪水、雪灾、雹灾、冰凌、泥石流、崖崩、滑坡、地面突然塌陷;

(三)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四)不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使用的建筑物或其他固定物体发生倒塌。

保险事故发生后,为抢救保险标的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而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第五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为“施救费用”),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六条  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时,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已连续超过60天处于无人照管状态;

(二)保险标的被非法占有或持有。

第七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恐怖主义活动、罢工、暴动、骚乱;

(二)行政行为、司法行为;

(三)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

(四)核爆炸、核裂变、核聚变;

(五)放射性污染和其他各种环境污染;

(六)除第四条列明以外的其他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

(七)由于地震、海啸引起的泥石流、崖崩、滑坡、地面突然塌陷;

(八)设计错误、勘察错误、原材料缺陷、工艺不善、施工质量问题;

(九)自然磨损、内在或潜在缺陷、自然损耗、大气(气候或气温)变化、正常水位变化或其他渐变原因、物质本身变化、自燃、自热、霉烂、受潮、鼠咬、虫蛀、鸟啄、氧化、锈蚀、渗漏、烘焙;

(十)擅自改变保险标的结构;

(十一)家用电器使用不当、超电压、超负荷、短路、电弧花、漏电、自身发热或本身内在缺陷造成其本身的损毁;

(十二)装饰、装修、安装、搭建或维修施工。

第八条  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用于生产经营的房屋和其他财产发生的任何损失;

(二)违章建筑或被政府部门征用、占用的建筑及存放在里面的财产发生的任何损失;

(三)以土质,竹、木质为主要建筑材料的房屋、简易屋棚、禽畜棚、无人居住的房屋,以及存放在其中的财产发生的任何损失;

(四)放置于露天、未封闭阳台、室外公共走廊、庭院内的财产发生的任何损失,但不包括室内家用电器安装在室外的部分;

(五)保险标的在保险单中载明地点以外发生的任何损失;

(六)玻璃、镜子破碎的损失;

(七)间接损失;

(八)保险单中载明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免赔额。

第九条  其他不属于本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保险价值、保险金额和免赔额(率)

第十条  本合同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为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 

第十一条  各项保险标的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参照保险价值自行确定,并在保险单中分项载明。

第十二条  在保险期间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节假日期间,根据投保人和保险人的约定,本合同和各附加险合同的各项保险责任所对应的保险金额、赔偿限额自动提升10%,但相应的保费和免赔额(率)不变。

第十三条  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订立本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期间

第十四条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第十五条  投保人在投保时可以选择自动续保。投保人选择自动续保且根据本合同约定在保险期间届满前足额交付了下一年度保险费的,保险期间将延续一年。

 

保险人义务

第十六条  本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七条  保险人按照第二十六条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八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对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情形特别复杂的,由于非保险人可以控制的原因导致核定困难的,保险人应与被保险人商议合理核定期间,并在商定的期间内作出核定。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本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  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保险金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二十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投保人未按本款约定交清保险费的,本保险合同不生效,未生效前发生的事故,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第二十二条  被保险人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尽力避免或减少事故的发生,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

保险人可以对被保险人遵守前款约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的安全应尽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本合同。

第二十三条  保险标的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

因保险标的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保险人自收到前款规定的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本合同。

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本条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转让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本合同。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  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该:

(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及时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三)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对于拒绝或者妨碍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导致无法确定事故原因或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或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  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保险单、事故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损失清单、必要的发票和单据,以及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索赔材料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处理

第二十七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否则,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第二十八条  保险标的因保险事故而受损,被保险人应以修复为原则尽量修复,保险人负责赔偿相关修理费用。

除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损失而进行的紧急修理,被保险人应在修理前会同保险人对受损保险标的进行检验,确定修理项目、方式和费用,否则,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

保险人仅负责赔偿将受损保险标的恢复到受损前状态的修理费用,对于受损保险标的在修复过程中发生的任何变更、性能增加或改进而产生的额外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第二十九条  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照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一)保险人根据保险标的的实际损失予以赔偿,最高不超过保险单中载明的分项保险金额和总保险金额。

(二)保险人对施救费用的赔偿在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标的的保险金额。

被施救的财产中,含有本合同未承保财产的,按照被施救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与全部被施救财产价值的比例分摊施救费用。

(三)保险人赔偿保险标的损失时应扣除保险单中载明的免赔额,但赔偿施救费用时不扣除免赔额。

第三十条  保险标的遭受损失后,如果有残余价值,应由双方协商处理。如折归被保险人,由双方协商确定其价值,并在保险赔款中扣除。

第三十一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如果存在重复保险,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的相应保险金额与其他保险合同及本合同相应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险人多支付赔偿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第三十二条  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后,本合同的保险金额自损失发生之日起按照保险人的赔偿金额(不含施救费用赔偿金额)相应减少,保险人不退还保险金额减少部分的保险费。如果投保人请求恢复至原保险金额,应按照原约定的保险费率另行支付恢复部分从投保人请求的恢复日期起至保险期间届满之日止按照日比例计算的保险费。

第三十三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被保险人已经从有关责任方取得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从有关责任方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事故发生后,在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第三十四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

第三十五条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六条  与本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其他事项

第三十七条  本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要求解除本合同。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合同的,应当向保险人提出书面申请,本合同自保险人收到书面申请时终止。

第三十八条  本合同成立后,保险人根据保险法规定或者本合同约定要求解除本合同的,除保险法另有规定或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合同自解除通知送达投保人最后所留通讯地址时终止。

 第三十九条  在保险单中载明的保险责任起始日前,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合同的,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按照保险费5%的比例向保险人支付手续费,保险人退还已收取的保险费。

在保险单中载明的保险责任起始日后解除本合同的,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应向投保人退还未满期保险费。

如果解除时,本合同项下仍有尚未赔偿结案的保险事故,保险人可在赔偿结案后再向投保人退还未满期保险费。

 

释义

第四十条  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中的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保险人:是指锦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房屋主体承重结构:是指房屋内承受主要荷载的建筑构件。

房屋围护结构:是指门、窗、外墙、屋顶等围合建筑主体空间并起到保护作用的构件。

意外事故:是指不可预料的以及被保险人无法控制并造成物质损失或人身伤亡的突发性事件,包括火灾和爆炸。

火灾:是指在时间或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所造成的灾害。火灾必须具备三个条件:(1)有燃烧现象,即有热有光有火焰;(2)偶然、意外发生的燃烧;(3)燃烧失去控制并有蔓延扩大的趋势。

爆炸:包括物理性爆炸和化学性爆炸。物理性爆炸是指由于液体、固体变为蒸汽或其他膨胀,压力急剧增加并超过容器所能承受的极限压力而发生的爆炸;化学性爆炸是指物体在瞬间分解或燃烧时放出大量的热和气体,并以很大的压力向四周扩散的现象。

自然灾害:是指雷击、暴风、暴雨、热带风暴、台风、龙卷风、雹灾、雪灾、冰凌、沙尘暴、洪水、地震、海啸、滑坡、崖崩、泥石流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坏力强大的自然现象。本合同中涉及的各类自然灾害的定义以气象出版社1994年出版的《大气科学辞典》中的定义为准,对于自然灾害的确定应以国家气象、地震部门测量的数据为依据。

地面突然塌陷:是指地壳因为自然变异、地层收缩,以及由于海潮、河流、大雨侵蚀而导致的地面突然下陷下沉。对于因勘察、设计、施工、建筑材料缺陷而导致的地面下陷下沉,不属于地面突然塌陷责任。

保险事故:是指本合同中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家庭成员:是指与被保险人居住生活在一起,且在法律上具有亲属关系或赡养、抚养、扶养关系的成员。

重大过失:是指行为人不但没有遵守法律规范对其较高要求,甚至连一般人都应当注意并能注意的常规标准也未达到。

简易屋棚:是指用麦杆、稻草、芦席、竹、木、帆布、塑料布、油毛毡、石棉瓦、铁皮、玻璃钢瓦等材料为外墙、屋顶、屋架的简陋房屋或罩棚。

法定节假日:是指《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规定的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

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是指保险标的的市场价值。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可根据保险标的或者与保险标的类似财产的市场交易价格确定,也可以根据专业评估机构的评估价格确定,或者根据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协商同意的其他方式确定。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与两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且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标的保险价值的保险。

未满期保险费:是指保险人应退还的剩余保险期间的保险费,未满期保险费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未满期保险费=保险费×(剩余保险期间天数/保险期间天数)×(保险金额-累计赔偿金额)/保险金额

其中,累计赔偿金额是指在实际保险期间内,保险人已支付的保险赔偿金和已发生保险事故但还未支付的保险赔偿金之和,但不包括保险人负责赔偿的施救费用。

 

附录:短期费率表

保险期间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年费率的比例(%)

10

20

30

40

50

60

70

80

85

90

95

100

(注:保险期间不足一月的按一月计算)。

 

注册号C00014930922022030426913

锦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家庭财产保险附加第三者责任保险(2022版)条款

 

总则

第一条  本附加保险合同须附加于各种家庭财产保险(以下简称“主险”)。主险合同所附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凡与本附加保险合同相关者,均为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凡涉及本附加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保险责任

第二条  (一)在保险期间内,由于在保险单中载明地点的房屋内或其专属阳台、庭院内发生意外事故或因保险单中载明地点的被保险人居所附属的安装物、搁置物、悬挂物意外倒塌、脱落、坠落导致第三者的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将按照本附加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二)本附加险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为“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附加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三条(一)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1.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家庭雇佣人员、暂居人员的故意行为、重大过失行为或者犯罪行为;

2.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在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情况下,因被保险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所依法承担的赔偿责任;

3.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4.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5.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

6.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7.被保险人侵害他人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个人隐私的行为。

(二)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1.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家庭雇佣人员、暂居人员的人身伤亡及其所有、租用或保管的财产的损失;

2.被保险人应该承担的合同责任,但无合同存在时仍然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不在此限;

3.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偿;

4.精神损害赔偿;

5.间接损失;

7.被保险人所有、管理的机动车辆或船舶对第三者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8.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精神病人对第三者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9.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家庭雇佣人员、暂居人员受酒精、毒品、管制药品的影响期间对第三者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10.被保险人饲养的宠物对第三者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三) 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赔偿限额

第四条  本附加险的赔偿限额包括累计赔偿限额、每次事故赔偿限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本附加险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订立本附加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赔偿处理

第五条  (一)被保险人收到受害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时,应立即通知保险人。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对受害人作出的任何承诺、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保险人不受其约束。对于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或超出应赔偿限额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在处理索赔过程中,保险人有权自行处理由其承担最终赔偿责任的任何索赔案件,被保险人有义务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资料和协助

(二)被保险人获悉可能发生诉讼、仲裁时,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接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书后,应将其副本及时送交保险人。保险人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处理有关诉讼或仲裁事宜,被保险人应提供有关文件,并给予必要的协助。

对因未及时提供上述通知或必要协助导致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单正本;

2.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填具的索赔申请书;

3.受害人向被保险人提出索赔的相关材料;

4.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包括:受害人的病历、诊断证明、医疗费等医疗原始单据;受害人的人身伤害程度证明:受害人伤残的,应当提供具备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伤残鉴定资格的医疗机构出具的伤残程度证明;受害人死亡的,公安机关或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书;

5.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应包括:损失、费用清单;

6.被保险人与受害人所签订的赔偿协议书或和解书;经判决或仲裁的,应提供判决文书或仲裁裁决文书;

7.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索赔材料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四)保险人的赔偿以下列方式之一确定的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为基础:

1.被保险人和向其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受害人协商并经保险人确认;

2.仲裁机构裁决;

3.人民法院判决;

4.保险人认可的其他方式。

(五)如果一名或多名受害人基于同一原因或理由,单独或共同向被保险人提出的,属于本附加险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一项或一系列索赔或民事诉讼,本附加险将其视为一次附加险保险事故。

(六)发生本附加险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照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1.对于每次事故造成的损失,保险人在保险单中载明的本附加险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内计算赔偿;

2.在依据本条第1项计算的基础上,保险人在扣除保险单中载明的本附加险免赔额后进行赔偿;

3.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对多次事故损失的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单中载明的本附加险累计赔偿限额。

(七)保险人对本附加险每次事故法律费用的赔偿金额在(六)计算的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并且赔偿时不扣减免赔额,但每次事故法律费用的赔偿总额不超过保险单中载明的本附加险每次事故赔偿限额的10%

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对法律费用的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单中载明的本附加险累计赔偿限额的10%

如果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同时涉及本附加险保险事故和非本附加险保险事故,并且无法区分法律费用是因何种事故而产生的,保险人按照本附加险保险赔偿金额(不含法律费用)与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全部赔偿金额(不含法律费用)的比例赔偿法律费用。

(八)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负责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

(九)发生本附加险保险事故时,如果被保险人的损失在有相同保障的其他保险项下也能够获得赔偿,保险人将按照本附加险累计赔偿限额与其他保险合同及本合同的累计赔偿限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险人多支付赔偿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释义

第六条  本附加保险合同术语解释如下:

【第三者】是指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家庭雇佣人员、暂居人员以外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人身损害】是指死亡、肢体残疾、组织器官功能障碍及其他影响人身健康的损伤。

【家庭成员】指与被保险人存在法律上的亲属关系并居住在一起的成员。

 

注册号C00014930922022030426903

锦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家庭财产保险附加家政服务责任保险(2022版)条款

 

总则

第一条  本附加保险合同须附加于各种家庭财产保险(以下简称“主险”)。主险合同所附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凡与本附加保险合同相关者,均为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凡涉及本附加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保险责任

第二条  (一)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所雇用的家政服务人员在雇用期间从事被保险人的家政服务工作过程中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附加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二)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它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附加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三条  (一)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时,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1.家政服务人员为被保险人生产或经营性质的工作提供服务的;

2.被保险人的近亲属为被保险人提供家政服务的;

3.家政服务人员没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的;

4.家政服务人员年龄在16周岁以下或满70周岁以上;

5.家政服务人员为非家政服务行业全日制工。

(二)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1.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故意行为、犯罪行为或重大过失;

2.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3.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4.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

5.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6.地震、火山爆发、海啸、雷击、洪水、暴雨、台风、龙卷风、暴风、雪灾、雹灾、冰凌、泥石流、崖崩、地崩、突发性滑坡、地面突然下陷等自然灾害。

(三)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1.被保险人应该承担的合同责任,但无合同存在时仍然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不在此限;

2.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偿;

3.精神损害赔偿;

4.间接损失;

5.被保险人所雇家政服务人员由于疾病、传染病、分娩、流产以及因上述原因接受医疗、诊疗所致的伤残或死亡;

6.由于被保险人所雇家政服务人员自伤、自残、自杀、打架、斗殴、酗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犯罪或拒捕、酒后驾驶、无照驾驶及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各种机动车辆所致的伤残或死亡;

7.被保险人所雇家政服务人员受酒精或药剂的影响所导致的伤残或死亡;

8.被保险人所雇家政服务人员接触、使用石棉、石棉制品或含有石棉成份的物质所导致的伤残或死亡;

9.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包括中国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以及非被保险人家政服务工作期间,所发生的被保险人所雇用家政服务人员的伤残或死亡;

10.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

11.其他不属于本附加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赔偿限额

第四条  本附加险的赔偿限额包括累计赔偿限额、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和每次事故医疗费用赔偿限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本附加险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订立本附加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赔偿处理

第五条  (一)被保险人收到受害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时,应立即通知保险人。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对受害人作出的任何承诺、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保险人不受其约束。对于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或超出应赔偿限额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在处理索赔过程中,保险人有权自行处理由其承担最终赔偿责任的任何索赔案件,被保险人有义务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资料和协助

(二)被保险人获悉可能发生诉讼、仲裁时,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接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书后,应将其副本及时送交保险人。保险人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处理有关诉讼或仲裁事宜,被保险人应提供有关文件,并给予必要的协助。

对因未及时提供上述通知或必要协助导致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单正本;

2.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填具的索赔申请书;

3.受害人向被保险人提出索赔的相关材料;

4.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包括:受害人的病历、诊断证明、医疗费等医疗原始单据;受害人的人身伤害程度证明:受害人伤残的,应当提供具备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伤残鉴定资格的医疗机构出具的伤残程度证明;受害人死亡的,公安机关或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书;

5.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应包括:损失、费用清单;

6.被保险人与受害人所签订的赔偿协议书或和解书;经判决或仲裁的,应提供判决文书或仲裁裁决文书;

7.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索赔材料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四)保险人的赔偿以下列方式之一确定的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为基础:

1.被保险人和向其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受害人协商并经保险人确认;

2.仲裁机构裁决;

3.人民法院判决;

4.保险人认可的其他方式。

(五)如果一名或多名家政服务人员或其他索赔权利人基于同一原因或理由,单独或共同向被保险人提出的,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一项或一系列索赔或民事诉讼,本合同将其视为一次保险事故,在本合同中简称为每次事故。

(六)发生本附加险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照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1.对于每次事故造成的损失,保险人在保险单中载明的本附加险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内计算赔偿,其中医疗费用的赔偿金额不得超过每次事故医疗费用赔偿限额;

2.在依据本条第1项计算的基础上,保险人在扣除保险单中载明的本附加险免赔额后进行赔偿;

3.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对多次事故损失的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单中载明的本附加险累计赔偿限额。

(七)保险人对本附加险每次事故法律费用的赔偿金额在(六)计算的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并且赔偿时不扣减免赔额,但每次事故法律费用的赔偿总额不超过保险单中载明的本附加险每次事故赔偿限额的10%

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对法律费用的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单中载明的本附加险累计赔偿限额的10%

如果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同时涉及本附加险保险事故和非本附加险保险事故,并且无法区分法律费用是因何种事故而产生的,保险人按照本附加险保险赔偿金额(不含法律费用)与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全部赔偿金额(不含法律费用)的比例赔偿法律费用。

(八)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负责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

(九)发生本附加险保险事故时,如果被保险人的损失在有相同保障的其他保险项下也能够获得赔偿,保险人将按照本附加险累计赔偿限额与其他保险合同及本合同的累计赔偿限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险人多支付赔偿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释义

第六条  本附加保险合同术语解释如下::

【人身损害】是指死亡、肢体残疾、组织器官功能障碍及其他影响人身健康的损伤。

【近亲属】是指被保险人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家政服务人员】指按照雇主的要求,以自身的体力或脑力劳动,完成雇主日常家庭生活事务,并收取劳动报酬的人员,包括钟点工、半天工、全天工、全天寄宿工等。

【意外伤害事故】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非家政服务全日制工】指从事非家政服务行业工作的全日制合同工。

【家庭成员】指与被保险人存在法律上的亲属关系并居住在一起的成员。

【雇用期间】指自雇主与家政服务人员约定的家政服务人员从事家政服务工作的时间起,至雇主与家政服务人员约定的家政服务人员结束家政服务工作的时间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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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财产保险附加地震保险(2022版)条款

 

总则

第一条  本附加保险合同须附加于各种家庭财产保险(以下简称“主险”)。主险合同所附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凡与本附加保险合同相关者,均为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凡涉及本附加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保险标的

第二条  投保人可在主险约定的保险标的范围内选择本附加险的保险标的,并在保险单中分项载明。

 

保险责任

第三条  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财产因破坏性地震震动或由此引起的海啸、火灾、爆炸、滑坡、地陷所造成的直接物质损坏或灭失,本公司按本附加险条款的规定负责赔偿。保险财产因连续72小时内遭受一次或多次地震(余震)所致损失视为一次事故。

 

责任免除

第四条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保险标的未达到国家建筑质量要求(包括抗震设防标准)的损失;

(二)引发核爆炸、核反应、核辐射或放射性污染的损失;

(三)被保险人的各种间接损失;

(四)首次投保本附加险,保险期间开始之日起60日内地震导致保险标的发生的损失,但续保不受此限。

 

保险金额及免赔额

第五条  (一)本附加险各项保险标的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参照保险价值自行确定,并在保险单中分项载明。各项标的保险金额以主险合同中对应的各分项保险金额为限。

(二)除另有约定外,每次事故的绝对免赔率为20%

 

赔偿处理

第六条  发生地震保险事故后,保险人按照保险标的实际损失扣除按照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后承担赔偿责任,但最高不超过本保险合同载明的相应保险金额。

 

释义

第七条  本附加保险合同术语解释如下:

【破坏性地震】由国家地震部门最终测定并公布的里氏震级在4.7级及以上且烈度达到六度以上的地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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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财产保险附加管道爆裂保险(2022版)条款

 

总则

第一条  本附加保险合同须附加于各种家庭财产保险(以下简称“主险”)。主险合同所附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凡与本附加保险合同相关者,均为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凡涉及本附加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保险标的

第二条  投保人可在主险约定的保险标的范围内选择本附加险的保险标的,并在保险单中分项载明。

 

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保险期间内,因高压、碰撞、严寒、高温造成被保险房屋内管道(特指自来水管、暖气管、排水管和排污管,下同)爆裂,对由此造成的管道本身的损失,保险人按本附加保险合同的规定负责赔偿。

在保险期间内,因高压、碰撞、严寒、高温造成管道爆裂(包括但不限于被保险房屋内的管道),对由此造成本保险单中列明的保险标的遭受水浸、腐蚀的直接损失,保险人按本附加保险合同的规定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四条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管道年久失修、腐蚀变质以及未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二)被保险人私自改变原管道设计用途;

(三)管道安装、检修、试水、试压。

 

保险金额

第五条  本附加险各项保险标的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参照保险价值自行确定,并在保险单中分项载明。除另有约定,本附加险的各项保险金额以主险合同中对应的各分项保险金额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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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财产保险附加家居玻璃意外破碎保险(2022版)条款

 

总则

第一条   本附加保险合同须附加于各种家庭财产保险(以下简称“主险”)。主险合同所附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凡与本附加保险合同相关者,均为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凡涉及本附加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保险标的

第二条  位于保险单上载明地点,属于被保险人所有、与他人共有、代保管或租赁房屋所安装的门窗玻璃、玻璃屋顶,以及房屋室内固定在家具上的玻璃、室内装饰用玻璃、镜子(手镜除外)属于本附加险的保险标的。

 

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意外事故或人为故意破坏造成本附加险保险标的的直接财产损失,保险人按照本附加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四条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因自身质量或遇冷遇热而自行破碎;

(二)因自然灾害而导致的破碎;

(三)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家庭雇佣人员、暂居人员的故意行为。

 

保险金额

第五条  本附加险各项保险标的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参照保险价值自行确定,并在保险单中分项载明。除另有约定,本附加险的各项保险金额以主险合同中对应的各分项保险金额为限。

 

注册号C000149309220220304268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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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财产保险附加宠物犬主责任保险(2022版)条款

 

总则

第一条  本附加保险合同须附加于各种家庭财产保险(以下简称“主险”)。主险合同所附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凡与本附加保险合同相关者,均为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凡涉及本附加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保险责任

第二条  (一)在保险期间内,因被保险人合法饲养的犬类宠物造成第三者的人身损害或财产的直接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含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本附加保险合同的规定在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二)对被保险人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因上述原因而支付的诉讼费用及其他费用,保险人亦负责赔偿,但本项费用与责任赔偿金额之和以保险单中载明的本附加保险合同赔偿限额为限。

 

责任免除

第三条  对于下列损失或责任,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家庭雇佣人员、暂居人员的人身伤害或其所有、租用或保管的财产的损失;

(二)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造成的第三者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三)被保险人拥有的犬类宠物造成其他动物的伤害;

(四)被保险人拥有的犬类宠物在被他人照管或无人看管期间造成的第三者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

(五)相关法律法规禁止普通市民饲养的宠物;不管有无法律禁止,保险人所述宠物不包括藏獒、阿富汗猎犬、苏俄牧羊犬及类似大型或烈性犬只;

(六)因第三者的违法、犯罪行为而造成的任何损失;

(七)因保险事故引起的任何精神损害赔偿;

(八)罚款、罚金或惩罚性赔偿。

(九)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恐怖主义活动、罢工、暴动、骚乱所造成的任何损失;

(十)行政行为、司法行为所造成的任何损失;

(十一)应由被保险人负责赔偿的第三者的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

(十二)在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但即使没有这种合同或协议,被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仍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不在本款责任免除范围内;

(十三)保险单中约定的免赔额范围内的损失或责任。

 

赔偿限额

第四条  本附加险的赔偿限额包括累计赔偿限额、每次事故赔偿限额、每次事故医疗费用赔偿限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本附加险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订立本附加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赔偿处理

第五条  (一)被保险人收到受害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时,应立即通知保险人。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对受害人作出的任何承诺、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保险人不受其约束。对于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或超出应赔偿限额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在处理索赔过程中,保险人有权自行处理由其承担最终赔偿责任的任何索赔案件,被保险人有义务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资料和协助

(二)被保险人获悉可能发生诉讼、仲裁时,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接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书后,应将其副本及时送交保险人。保险人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处理有关诉讼或仲裁事宜,被保险人应提供有关文件,并给予必要的协助。

对因未及时提供上述通知或必要协助导致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单正本;

2.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填具的索赔申请书;

3.受害人向被保险人提出索赔的相关材料;

4.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包括:受害人的病历、诊断证明、医疗费等医疗原始单据;受害人的人身伤害程度证明:受害人伤残的,应当提供具备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伤残鉴定资格的医疗机构出具的伤残程度证明;受害人死亡的,公安机关或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书;

5.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应包括:损失、费用清单;

6.被保险人与受害人所签订的赔偿协议书或和解书;经判决或仲裁的,应提供判决文书或仲裁裁决文书;

7.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索赔材料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四)保险人的赔偿以下列方式之一确定的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为基础:

1.被保险人和向其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受害人协商并经保险人确认;

2.仲裁机构裁决;

3.人民法院判决;

4.保险人认可的其他方式。

(五)如果一名或多名受害人基于同一原因或理由,单独或共同向被保险人提出的,属于本附加险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一项或一系列索赔或民事诉讼,本附加险将其视为一次附加险保险事故。

(六)发生本附加险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照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1.对于每次事故造成的损失,保险人在保险单中载明的本附加险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内计算赔偿,其中医疗费用赔偿金额不超过每次事故医疗费用赔偿限额;

2.在依据本条第1项计算的基础上,保险人在扣除保险单中载明的本附加险免赔额后进行赔偿;

3.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对多次事故损失的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单中载明的本附加险累计赔偿限额。

(七)保险人对本附加险每次事故法律费用的赔偿金额在(六)计算的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并且赔偿时不扣减免赔额,但每次事故法律费用的赔偿总额不超过保险单中载明的本附加险每次事故赔偿限额的10%

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对法律费用的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单中载明的本附加险累计赔偿限额的10%

如果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同时涉及本附加险保险事故和非本附加险保险事故,并且无法区分法律费用是因何种事故而产生的,保险人按照本附加险保险赔偿金额(不含法律费用)与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全部赔偿金额(不含法律费用)的比例赔偿法律费用。

(八)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负责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

(九)发生本附加险保险事故时,如果被保险人的损失在有相同保障的其他保险项下也能够获得赔偿,保险人将按照本附加险累计赔偿限额与其他保险合同及本合同的累计赔偿限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险人多支付赔偿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释义

第六条  本附加保险合同术语解释如下:

【第三者】是指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家庭雇佣人员、暂居人员以外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人身损害】是指死亡、肢体残疾、组织器官功能障碍及其他影响人身健康的损伤。

【合法饲养】是指被保险人饲养宠物的手续符合全国及地方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如当地要求所养的宠物必须具有有效的登记证和动物健康免疫证,并通过年检审查的,被保险人应持有相关证件。

【家庭成员】指与被保险人存在法律上的亲属关系并居住在一起的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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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财产保险附加洪水水位线特别保险(2022版)条款

 

本附加保险合同须附加于各种家庭财产保险(以下简称“主险”)。主险合同所附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凡与本附加保险合同相关者,均为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凡涉及本附加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经双方同意,本保险合同按投保房屋所在当地10年一遇洪水水位线确定洪水责任赔付水位线。洪水未达到前述约定水位线,并因此造成的保险财产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