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保险仅承担被保险人在驾驶或乘坐5-7座家庭自用车(非营业个人客车)期间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的保险责任。

2、驾驶或乘坐非营业个人客车期间的意外伤害身故、残疾:主驾驶人保额为全车总保额的50%,乘客保额为全车总保额减去主驾驶人保额后按照实际乘坐人数均分;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含)内以该意外为直接、完全原因而导致本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所列伤残条目的,保险人按对应份额的“意外伤害身故、残疾保险金额”×该项残疾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其中一至十级伤残对应的给付比例分别为100%90%80%70%60%50%40%30%20%10%

3、驾驶或乘坐非营业个人客车期间的意外伤害医疗: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主险责任范围内的意外伤害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二级(含)以上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治疗,由此发生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可以报销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保险人按“(每次意外合理医疗费用 -100元 )× 80%”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主驾驶人保额为全车总保额的50%,乘客保额为全车总保额减去主驾驶人保额后按照实际乘坐人数均分)。

4、特别提醒:由于被保险人驾驶机动车超载、超速、超限引起的意外伤害,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者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期间引起的意外伤害,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5、当被保险人为未成年人时,保险合同约定的被保险人死亡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被保险人死亡时各保险公司实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按以下限额执行:(一)对于被保险人不满10周岁的,不得超过人民币20万元;(二)对于被保险人已满10周岁但未满18周岁的,不得超过人民币50万元。

6、本保险产品适用条款:《锦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B款)条款》、《锦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