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学生幼儿意外伤害保险部分

1、每一被保险人意外伤害身故、残疾保险金额人民币5万元,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人民币2万元,疾病身故保险金额人民币5万元,疾病住院医疗保险金额人民币5万元。

2、意外伤害身故、残疾赔付约定: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含)内以该意外为直接、完全原因而导致本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所列伤残条目的,保险人按“意外伤害身故、残疾保险金额”×该项残疾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其中一至十级伤残对应的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分别为50000元、45000元、40000元、35000元、30000元、25000元、20000元、15000元、10000元、5000元。

3、意外伤害门诊、住院医疗赔付约定: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不幸因意外伤害事故需要门诊或住院治疗,保险人将依照条款,对符合当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必要的、合理的医疗费用按照以下方式赔偿:①未从其他途径获得报销的,按“(保险责任范围内医疗费用-100元)×80%”赔偿;②已从其他途径获得报销的,扣除已报销部份后,对剩余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合理医疗费用按90%赔偿。

4、疾病住院医疗赔付约定: 被保险人在保单生效之日起30天后因保险条款约定的疾病需要住院,保险人将依照条款,按照当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必要的、合理的医疗费,给付疾病住院保险金。若已从社保或第三方机构获得赔偿的,每次住院合理医疗费用,保报销后剩余的合理费用部分,扣除免赔额100元后按85%比例赔付;如未在社保或第三方机构报销的,每次住院合理医疗费用扣除免赔额200元后,按下列医疗费用级距分段计算给付保险金:1000元(含)及以下的部分赔付55% 1001-5000元(含)的部分赔付60%5001-10000元(含)的部分赔付70% 10001-30000元(含)的部分赔付80% 30001元以上的部分赔付90%

5、疾病身故等待期为30天,等待期内因疾病造成身故的,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6、先天性疾病、遗传性疾病、等待期内所患疾病(续保无等待)、保单生效前已患疾病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

7、未尽事宜以锦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条款为准:《学生幼儿意外伤害综合保险条款》 《附加疾病身故保险条款》 《附加疾病住院医疗保险条款》 《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

2)个人重大疾病保险部分:

1、每一被保险人重大疾病保险金额人民币5万元。

2、本保险等待期为30天,等待期内所患重大疾病的,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3、适用条款:《锦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3)本保险《投保须知》 《理赔须知》 《重要告知》 《条款内容》已在投保过程中进行详细告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