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责内容】
投保前,您(即投保人)须阅读并了解本保险适应的适用保险条款,请务必阅读其中的责任免除部分。以下为免责条款。
【家庭财产综合保险条款】
一、下列财产不可作为本合同的保险标的:
(一)有价证券、邮票、古玩、古书、字画、动物、植物、盆景以及烟、酒、食品、药物、日用消费品;
(二)记录在纸张、磁带、磁卡(电话卡、银行卡)、录像带、光盘、软盘、硬盘等媒介物本身及其上所载的视频图像、音乐、照片、数据、计算机程序、文件、账册、技术资料、图表等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
(三)手表、笔、打火机;
(四)汽车、摩托车、三轮车、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助动车、游艇等各类交通工具;
(五)其他不属于本合同第二条所列明的家庭财产。
二、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时,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已连续超过60天处于无人照管状态;
(二)保险标的被非法占有或持有。
三、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恐怖主义活动、罢工、暴动、骚乱;
(二)行政行为、司法行为;
(三)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
(四)核爆炸、核裂变、核聚变;
(五)放射性污染和其他各种环境污染;
(六)除第四条列明以外的其他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
(七)由于地震、海啸引起的泥石流、崖崩、滑坡、地面突然塌陷;
(八)设计错误、勘察错误、原材料缺陷、工艺不善、施工质量问题;
(九)自然磨损、内在或潜在缺陷、自然损耗、大气(气候或气温)变化、正常水位变化或其他渐变原因、物质本身变化、自燃、自热、霉烂、受潮、鼠咬、虫蛀、鸟啄、氧化、锈蚀、渗漏、烘焙;
(十)擅自改变保险标的结构;
(十一)家用电器使用不当、超电压、超负荷、短路、电弧花、漏电、自身发热或本身内在缺陷造成其本身的损毁;
(十二)装饰、装修、安装、搭建或维修施工。
四、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用于生产经营的房屋和其他财产发生的任何损失;
(二)违章建筑或被政府部门征用、占用的建筑及存放在里面的财产发生的任何损失;
(三)以土质,竹、木质为主要建筑材料的房屋、简易屋棚、禽畜棚、无人居住的房屋,以及存放在其中的财产发生的任何损失;
(四)放置于露天、未封闭阳台、室外公共走廊、庭院内的财产发生的任何损失,但不包括室内家用电器安装在室外的部分;
(五)保险标的在保险单中载明地点以外发生的任何损失;
(六)玻璃、镜子破碎的损失;
(七)间接损失;
(八)保险单中载明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免赔额。
五、其他不属于本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家庭财产保险附加管道爆裂保险条款】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管道年久失修、腐蚀变质以及未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二)被保险人私自改变原管道设计用途;
(三)管道安装、检修、试水、试压。
【家庭财产保险附加家居玻璃意外破碎保险条款】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因自身质量或遇冷遇热而自行破碎;
(二)因自然灾害而导致的破碎;
(三)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家庭雇佣人员、暂居人员的故意行为。
【家庭财产保险附加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
一、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1.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家庭雇佣人员、暂居人员的故意行为、重大过失行为或者犯罪行为;
2.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3.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4.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
5.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6.被保险人侵害他人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个人隐私的行为。
二、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1.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家庭雇佣人员、暂居人员的人身伤亡及其所有、租用或保管的财产的损失;
2.被保险人应该承担的合同责任,但无合同存在时仍然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不在此限;
3.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偿;
4.精神损害赔偿;
5.间接损失;
7.被保险人所有、管理的机动车辆或船舶对第三者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8.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精神病人对第三者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9.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家庭雇佣人员、暂居人员受酒精、毒品、管制药品的影响期间对第三者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10.被保险人饲养的宠物对第三者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三、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四、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负责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
【家庭财产保险附加宠物犬主责任保险条款】
一、对于下列损失或责任,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家庭雇佣人员、暂居人员的人身伤害或其所有、租用或保管的财产的损失;
(二)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造成的第三者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三)被保险人拥有的犬类宠物造成其他动物的伤害;
(四)被保险人拥有的犬类宠物在被他人照管或无人看管期间造成的第三者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
(五)相关法律法规禁止普通市民饲养的宠物;不管有无法律禁止,保险人所述宠物不包括藏獒、阿富汗猎犬、苏俄牧羊犬及类似大型或烈性犬只;
(六)因第三者的违法、犯罪行为而造成的任何损失;
(七)因保险事故引起的任何精神损害赔偿;
(八)罚款、罚金或惩罚性赔偿。
(九)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恐怖主义活动、罢工、暴动、骚乱所造成的任何损失;
(十)行政行为、司法行为所造成的任何损失;
(十一)应由被保险人负责赔偿的第三者的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
(十二)在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但即使没有这种合同或协议,被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仍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不在本款责任免除范围内;
(十三)保险单中约定的免赔额范围内的损失或责任。
二、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负责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
【家庭财产保险附加家政雇佣责任保险条款】
一、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时,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1.家政服务人员为被保险人生产或经营性质的工作提供服务的;
2.被保险人的近亲属为被保险人提供家政服务的。
3.家政服务人员没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的;
4.家政服务人员年龄在16周岁以下或满70周岁以上;
5. 家政服务人员为非家政服务行业全日制工。
二、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1.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故意行为、犯罪行为或重大过失;
2.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3.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4.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
5.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6.地震、火山爆发、海啸、海啸、雷击、洪水、暴雨、台风、龙卷风、暴风、雪灾、雹灾、冰凌、泥石流、崖崩、地崩、突发性滑坡、地面突然下陷等自然灾害。
三、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1.被保险人应该承担的合同责任,但无合同存在时仍然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不在此限;
2.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偿;
3.精神损害赔偿;
4.间接损失;
5.被保险人所雇家政服务人员由于疾病、传染病、分娩、流产以及因上述原因接受医疗、诊疗所致的伤残或死亡;
6.由于被保险人所雇家政服务人员自伤、自残、自杀、打架、斗殴、酗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犯罪或拒捕、酒后驾驶、无照驾驶及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各种机动车辆所致的伤残或死亡;
7.被保险人所雇家政服务人员受酒精或药剂的影响所导致的伤残或死亡;
8.被保险人所雇家政服务人员接触、使用石棉、石棉制品或含有石棉成份的物质所导致的伤残或死亡;
9.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包括中国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以及非被保险人家政服务工作期间,所发生的被保险人所雇用家政服务人员的伤残或死亡;
10.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
11.其他不属于本附加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四、对因未及时提供上述通知或必要协助导致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五、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负责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
【家庭财产保险附加地震保险条款】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保险标的未达到国家建筑质量要求(包括抗震设防标准)的损失;
(二)引发核爆炸、核反应、核辐射或放射性污染的损失;
(三)被保险人的各种间接损失;
(四)首次投保本附加险,保险期间开始之日起60日内地震导致保险标的发生的损失,但续保不受此限。